破門而入抓姦在床,這是合法外遇蒐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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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門而入後,拿著相機對床上的男女瘋狂拍攝」,鄉土劇中灑狗血的捉姦在床橋段其實真實發生於過去,早期社會不僅民眾對隱私權觀念薄弱,就連政府對相關法律規定也不完善,導致民眾習慣將抓姦在床作為外遇調查方式。現今社會與過去截然不同,人們開始重視自己的隱私,政府以各種法令規範合法外遇蒐證方式,隨意破門而入可是會害自己吃上官司的。社會在走、觀念要有,本篇文章告訴你合法外遇蒐證的重要性!


合法外遇蒐證的重要性——作為訴訟證據
自從2020年大法官釋憲法庭將「刑法通姦罪」除罪之後,正宮們用來制裁外遇配偶和第三者的手段就只剩下「民法侵害配偶權」,事實上通姦罪與侵害配偶權的罰則相近,對正宮們的權益影響並不大,將通姦罪廢除對正宮來說最大的差別在於——外遇調查需由當事人自行處理、法院只負責判決,原因在於侵害配偶權屬於告訴乃論民事案件,告訴乃論即為當事人不提告法官就不會受理;民事案件表示案件屬於民眾私人糾紛,檢調單位不介入調查。

法院上的唯一語言就是「證據」,再多的哭喊對法官來說都是無效指控,只有一針見血的證據才是說服法官的唯一手段,然而證據除了要求一針見血之外,還得使用合法外遇蒐證手段取得,也就是說如果你還在用抓姦在床這種侵犯隱私權的違法蒐證手段,即使證據再直接也可能不被法院採用,還有可能因此被反告侵害隱私、妨害秘密,實在得不償失!



什麼樣的證據才會被法官採用——兼具「證據能力」、「證明能力」
不光是外遇官司,任何訴訟都會審查舉證的「證據能力」與「證明能力」,根據刑法155-2條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也就是說,只有同時滿足兩者規範的舉證才會受到法官採用。

證據能力:
作為證據的資格,蒐證手法是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

證明能力:
證明事實的能力,由法官判斷證據對事實的佐證能力。

證據能力決定舉證是否被法官採用,只有在舉證被採用後,法官才會判斷舉證的證明能力,因此以違法手段蒐集而得的證據不管再怎麼一針見血,也無法最為訴訟證據使用。

常見的非法蒐證手段所違法的法律為刑法第 315-1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由此可知,透過破門而入搜集而得的證據不僅會因為違法而不具法律效力,還會讓當事人因為違反刑法遭受罰金甚至有期徒刑拘役。


配偶的合法外遇蒐證方式——不貞蒐證權
法律的規範防止他人肆無忌憚的侵犯自己的隱私,即使雙方的關係是家人、夫妻也不例外,但考慮侵害配偶權行為通常以隱密方式進行,且發生在非公正場合,在隱私權及居住權的規範下,被害人非常不容易進行合法外遇蒐證,再加上夫妻對婚姻有忠實義務,因此大部分的法官認為被害人對外遇配偶擁有一定程度的不貞蒐證權,不貞蒐證權普遍被接受的行使方式包含以下

1. 翻拍影音、通訊紀錄:
夫妻生活範圍具有高重疊性,生活中互用手機為普遍行為,因此透過翻拍配偶存放於手機內的影音檔案、通訊紀錄為合法外遇蒐證手法。

2. 使用公共場所監視器畫面:
大樓電梯、飯店大廳、開放餐廳等場所,由於沒有限制進入者資格、所有人都可以前往,因此使用該場所的監視器畫面作為外遇證據也會被法官採用。

3. 私有財產GPS記錄:
民眾對自己的私有財產有保管義務與權利,在自己的私有財產上裝設GPS追蹤器絕對是合法的,然而倘若當事人在自己名下的車輛裝設GPS追蹤器,而外遇配偶又使用該車輛前往汽車旅館、摩鐵等場所,則車輛所有人可合法使用GPS記錄作為外遇舉證。

除了以上舉例之外,由於證據是否能被採用也取決於法官的自由心證,因此其餘蒐證方式在法庭上的見解並不一制,在當事人不熟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建議聘任專業外遇調查團隊或律師,避免自己做白工或觸法而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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